2019年增值税政策主要变化及其税务、会计处理(上)

经济管理学院 郭宏 副教授

      2019会计年度及纳税年度快要结束了,年末结账前的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减税降费”是今年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旋律。盘点年度税收政策变化,梳理相应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能够有效实施并具针对性的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之一,这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及税务实务工作者,还是对《纳税筹划》的课程学习者,都至关重要。增值税是几乎每个企业都会涉及的税种,而且年度内变化也较大,现将截至到2019年10月末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主要变化及其相应的税务、会计处理进行盘点梳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增值税政策主要变化

      (一)增值税免税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政策列举的各项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5.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
      7.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深化增值税改革优惠政策
      1.增值税税率调低

      从2016年的全面“营改增”开始,增值税税率以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下调,截至2019年4月,已经下调三次。现将三次税率调整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情况梳理如表1所示。

表1 增值税税率调整表


      另外,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由原来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改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调整(见表2)

表2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调整表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则为: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则为: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则为: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出口退税率调整

      由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率也作了相应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具体如表3。

表3 2019年4月1日前后增值税的退税率

      企业出口的具体货物或劳务适用的退税率,可从《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 版》中查询。

      4.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扣除政策

      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即农产品深加工),按农产品进项抵扣率9%再加上1%即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但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服务可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15%。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尽管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不是实际发生的,但这是降低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出台的一项只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临时性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加计抵减的是应纳增值税税额,额度则是当期进项税额的10%或15%,没有应纳增值税税额则无法抵减,只能结转下期抵减。但优惠期结束后,若还有未能抵减的加计进项税额,剩余额度只能作废,不能继续结转下期抵减。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算但未计算填报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算申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算填报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算填报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6.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